(2)内容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3)大多数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4)在获取和评价证据以及由此得出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 (5)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具有特殊性。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 一、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合理保证: 1.会计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cpa职业道德规范、业务准则;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业务质量的最终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2.职业道德规范; 执行各类业务都必须遵守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等职业道德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应定期(至多5年)轮换一次项目负责人。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4.人力资源 项目组委派的总原则:保证整体胜任能力 (1)项目负责人的委派要求: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负责人。 (2)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委派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 5.业务执行 (1)指导、监督与复核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事前)、监督(事中)与复核(事后)。 指导的具体要求 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 提供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 监督的具体要求 追踪业务进程; 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韵事项。 复核的具体要求 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 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2)咨询 合理确定咨询事项:①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②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 并咨询后应适当记录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3)意见分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①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②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前,不得出具报告。 6.业务工作底稿 (1)归档期限:鉴证业务的工作底稿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2)归档要求:如果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业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保证: ①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扫描复制件,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 ②将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对扫描复制件的索引和签字,归整到业务档案中; ③能够检索和打印扫描复制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3)保存期限 鉴证业务的工作底稿自业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 (4)所有权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①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客户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 ②对鉴证业务,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 7、监控。 监控人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监控内容: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实施检查的周期: ①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②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8、记录 记录质量控制情况,使执行监控程序的人员能够评价质量控制制度的遵守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有着特殊的作用。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各项要素的运行情况形成适当记录。 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根据质量控制记录的特点和效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足以使执行监控程序的人员能够评价质量控制制度的遵守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对质量控制制度遵守情况的记录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在性质上有明显的区别。鉴证业务工作底稿是对项目组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鉴证业务情况的记录,同时也为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鉴证报告提供证据基础。这类底稿在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时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准则明确规定了鉴证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对质量控制制度遵守情况的记录通常属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档案性质,主要供本所日后评价质量控制制度遵守情况,修订和完善质量控制制度使用。因此,准则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需要自行确定这些记录的保存期限。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有更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将这些记录保存更长的时间。(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