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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考试《审计》讲义_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3)

时间:2010-11-07 22:23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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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6)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基础的必要性。 (7)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五)审计工作底稿的十大要素 (1)被




(5)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6)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基础的必要性。
(7)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五)审计工作底稿的十大要素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项目名称;
(3)审计项目时点或期间;
(4)审计过程记录;
(5)审计结论;
(6)审计标识及其说明;
(7)索引号及编号;
(8)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9)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10)其他应说明事项。
(六)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1. 审计工作底稿归档的期限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2. 审计工作底稿归档的性质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作出变动:
(1)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2)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3)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4)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审计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3. 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后的变动
(1)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时的记录要求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①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②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理由;
③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2) 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4. 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5、审计报告日后对审计底稿的变动
在审计报告日后,如果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者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1)遇到的例外情况
(2)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
(3)对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发现例外情况对审计工作底稿做出的变动可能会发生在归整工作结束前。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否出具新的审计报告,原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内容均构成了原审计报告的支持性证据。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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