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_消费税特殊计税依据 (一)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计税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45%) 不进入省和省以上烟草交易所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 没有调拨价格的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二)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经典例题】某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份将生产的某型号小汽车10辆,以每辆出厂价12000元(不含增值税)给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门市部又以每辆18000元(含增值税)售给消费者。小汽车生产企业6月份应缴纳消费税税额为: 【解析】(1)小汽车适用消费税税率5% (2)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18000×10÷(1+17%)×5% =153,846.15×5% =7,692.31(元) (三)纳税人用于①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②投资入股和③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交增值税按照近期的平均价格或租价。 【经典例题】某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化妆品按30%税率交消费税。销售化妆品50万元,本月拿200盒化妆品换生产资料。最高价为每盒200元,最低价每盒为160元,中间平均价为每盒180元。(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解析】消费税:50×30%+200×200÷10000×30%=16.2(万元) 增值税:50×17%+160×200÷10000×17%=9.099(万元) (四)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五)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经典例题】某酒厂2008年12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斤,售价为8元/斤,随同销售的包装物价格5000元;本月销售礼品盒6000套,售价为300元/套,每套包括粮食白酒2斤、单价80元,干红酒2斤、单价70元。该企业12月应纳消费税多少元。(题中的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解析】纳税人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销售额也从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该企业12月应纳消费税=〔(10000×8+5000)×20%+10000×0.5〕+6000×300×20%+6000×4×0.5=22,000+360,000+12,000=39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