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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辅导审计总结: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基本要求

时间:2010-12-08 22:17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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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辅导审计总结: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基本要求 一、独立性的概念框架 (一)独立性的内涵 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



注会辅导审计总结: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基本要求

       一、独立性的概念框架

  (一)独立性的内涵

  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形式上的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

  (二)独立性概念框架的内涵

  独立性概念框架是指解决独立性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导注册会计师:

  (1)识别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2)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3)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在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二、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一)网络与网络事务所的定义

  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

  1.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2.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3.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5.使用同一品牌;

  6.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网络事务所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二)网络的确定

  这些联合体是否形成网络取决于具体情况,而不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是否在法律上各自独立。

  在判断一个联合体是否形成网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下列标准: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认为这些实体形成网络。

  三、公众利益实体

  在评价对独立性不利影响的重要程度以及为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体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

  公众利益实体包括上市公司和下列实体:

  1.法律法规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

  2.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接受审计的实体。

  如果公众利益实体以外的其他实体拥有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其作为公众利益实体对待。

  四、关联实体

  关联实体是指与客户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了解)

  1.能够对客户施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并且客户对该实体重要;

  2.在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该实体对客户具有重大影响,在客户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3.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4.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拥有其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重要;

  5.与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即“姐妹实体”),并且该姐妹实体和客户对其控制方均重要。

  在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本章所称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的所有关联实体。在审计客户不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本章所称审计客户仅包括该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实体。

  五、治理层

  治理层,是指对实体的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

  六、工作记录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主要内容。

  如果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某种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该不利影响的性质,以及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如果需要对某种不利影响进行大量分析才能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防范措施,而注册会计师认为由于不利影响未超出可接受的水平不需要采取防范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不利影响的性质以及得出不需采取防范措施结论的理由。

  七、业务期间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

  业务期间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如果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两者时间孰晚为准。

  如果一个实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并且在该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成为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下列因素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接受审计业务委托之前,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2.以往向审计客户提供的服务。

  如果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在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了非鉴证服务,并且该非鉴证服务在审计期间不允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如果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审计业务。

  八、合并与收购

  如果由于合并或收购,某一实体成为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别和评价其与该关联实体以往和目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并在考虑可能的防范措施后确定是否影响独立性,以及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后能否继续执行审计业务。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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