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个人独资企业法
时间:2010-12-09 21:42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作者:lele
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
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不能以劳务出资,只有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4、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5、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的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投资人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e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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