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③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4.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5.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F的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l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骗取出口退税的; 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全且。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税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