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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新教材变化(4)

时间:2011-04-13 20:16来源:财考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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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材139页,表下面的内容,全部删除。 六、教材141页,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里面的(一)的全部内容删除。 七、教材145页,倒数第四行,(三)的全部内容删除。 八、教材151页,(二)进口卷烟消费税额的计算的相关





  五、教材139页,表下面的内容,全部删除。

  六、教材141页,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里面的“(一)”的全部内容删除。

  七、教材145页,“倒数第四行,(三)”的全部内容删除。

  八、教材151页,“(二)进口卷烟消费税额的计算”的相关内容全部删除。

  九、教材154页,第七节的内容全部删除。

  第四章 营业税法

  一、教材162页,删除“四、五”的全部内容。

  二、教材168页,删除“5.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的全部内容。

  三、教材170页,二、(一)2.的内容后面新增“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三)1.的内容后面新增“2.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按照(国税发[2000]6号)的规定确认。

  (1)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人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分支机

  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向用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减除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

  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纳税。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总行按当年所借外汇的数额及其利息支出,测算出转贷外汇借款的平均利率后,下达给

  各分支机构执行。各分支机构据此测算出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以向用户所

  收的贷款利息收入额,减除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

  营业税。年度终了时,如果各分支机构划转总行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与总行支付给国

  外的借款利息支出额有出人时,其差额部分由总行抵补。

  各银行所属分行如直接向境外借人外汇资金,再通过其下属支行发放的,也按上述办法

  办理。

  (2)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人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

  由所属分支如构按所收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由总行从其营业额

  中统一减除。

  四、教材171页,“6.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前面新增“7.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金融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按以下规定征收营业税: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

  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

  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过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

  的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五、教材172页,删除“(五)文化体育业”上面的一段内容。删除教材173页“12.教育部….”的内容。

  六、教材173页,(八)的最后新增“3.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 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彦她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材175页,第五节和第六节合并“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八、教材177页,删除“三、服务业务征税问题里面的1.和2.”的全部内容。

  九、教材181页,“9.”的内容调整为“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十、教材183页,删除30. 的内容。教材184页,删除38 的内容。教材185页,删除42的内容,并新增“4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

  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42.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43.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

  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4·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租房租金收人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4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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