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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商标法律制度

时间:2010-12-10 16:15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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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商标法律制度,复习重点是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商标注册的申请和核准,商标的变更、转让,驰名商标的认定等。



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商标法律制度

一、商标制度的基本理论

  商标的分类:

  1.根据商标的结构,可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数字商标、三维商标以及组合商标。

  2.根据商标的用途,可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根据商标的作用和功能,可将商标分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

  4.根据商标在相关市场上的知名度,可将商标分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

  二、商标权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

  (2)商标应当符合可视性要求。《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此可见,气味标志、音响标志不能成为注册商标。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4.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限制性规定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核准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先后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授予申请在先的人。申请先后的确定以申请日为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授予使用在先的人。对于使用在先的认定,由申请人自己在接到商标局通知后30日内提交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商标局裁定。

  (2)优先权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优先权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依照上述情形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是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依照上述情形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商标注册申请的方法。

  (1)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2)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3)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5)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二)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

  1.形式审查。

  2.实质审查。

  3.公告核准。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4.复审或者裁定。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

  (一)注册商标的变更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次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三)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和争议裁定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许可人是被许可的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有充分处置权人;

  (2)被许可人有生产使用许可的商品的资格;

  (3)使用许可的商标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且使用许可期限不得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4)使用许可的商品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

  (5)使用许可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一致。

  2.程序规定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二)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除以下两种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规定、不得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情形的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的,或者违反《商标法》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六、商标使用的管理

  (一)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1.对使用注册商标的管理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监督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3.对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商标的管理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4.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

  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申请注册而在市场销售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二)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的;(2)违反商标法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的;(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①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a.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b.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c.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a.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b.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c.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明知”:

  a.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b.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c.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d.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八、驰名商标

  1.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驰名商标保护

  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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