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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专利法律制度

时间:2010-12-10 16:12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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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专利法律制度,复习重点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等



一、专利权主体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自然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认定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

  1.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凡是不能被证明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

  (1)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3)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所谓“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1)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2)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

  “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

  (1)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2)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1)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合作完成、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的客体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一)发明

  1.发明的分类

  发明一般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类。

  专利法将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类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1)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同的发明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写内容也有所不同。

  (2)在取得专利权后,因发明种类不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对产品专利来说,产品发明专利权仅及于其产品本身;而对方法专利来说,方法发明专利权不仅及于其方法本身,而且及于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的种类不同而导致其举证责任不同。一般情况下,产品发明专利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而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

  (二)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具有如下特征:

  (1)实用新型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实质上是一种技术方案,也是发明的一部分;

  (2)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不包括方法;

  (3)实用新型要求产品必须是具有固定的形状、构造的产品。气态、液态、凝胶状或颗粒粉末状的物质或者材料,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产品范围。

  2.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1)两者保护的范围不同。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宽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既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而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不包括方法。发明的产品没有任何特殊要求;而实用新型的产品要求具有固定的形状或构造。

  (2)两者对创造性要求不同。发明专利要求的创造性高于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两者的审查程序不同。发明专利既要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发明专利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采用形式审查制度,即只审查形式内容而不审查实质内容。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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