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8年12月31日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5000-1000)-(1000-317.20)]×7.93%=263.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63.05 贷:财务费用 263.05 (4)2009年12月31日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5000-1000-1000)-(1000-317.20-263.05)]×7.93%=204.61(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04.61 贷:财务费用 204.61 (5)2010年12月31日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5000-1000-1000-1000)-(1000-317.20-263.05-204.61)]×7.93%=141.54(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41.54 贷:财务费用 141.54 (6)2011年12月31日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1000-317.20-263.05-204.61-141.54=73.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73.60 贷:财务费用 73.60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1.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处理 2. 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新增) P229【例11-8】 甲公司在20×8年3月12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20 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乙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根据本例的资料,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因而甲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乙公司。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甲公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不能确认收入,已经发生的商品成本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3月12日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120 000 贷:库存商品 120 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3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2)20×8年6月10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时: 借:应收账款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000 贷:发出商品 120 000 (3)20×8年6月20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应收账款 234 000 3.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1)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2)商业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3)销售折让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P230【例11-9】 甲公司在20×7年7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7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2)如果乙公司在7月9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20 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400(20 000×2%)元,实际付款23 000(23 400-400)元。 借:银行存款 23 000 财务费用 400 贷:应收账款 23 400 (3)如果乙公司在7月18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20 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200(20 000×1%)元,实际付款23 200(23 400-200)元: 借:银行存款 23 2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23 400 (4)如果乙公司在7月底才付清货款,则按全额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 400 贷:应收账款 23 400 【例11-10】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8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36 000元。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假定甲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93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贷:应收账款 46 80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9 200 贷:应收账款 889 200 4.销售退回的处理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若原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P231【例11-11】 甲公司在20×7年12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50 000元,增值税额为8 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 0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20×7年12月27日支付货款。20×8年4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12月18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