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转让一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600万元。该宗土地系于2007年11月份接受丙公司抵债时取得,抵债时该宗土地作价500万元,2008年月日11月其账面余值为490万元。 (5)本月1日起将承租后空置的一层办公楼转租给丁公司,收取转租租金12万元。甲公司承租此层办公楼的月租金为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甲公司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2)计算甲公司被许可使用商标权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3)计算甲公司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应缴纳的营业税。 (4)计算甲公司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营业税。 (5)计算甲公司转租办公楼本月应缴纳的营业税。 【答案】(1)软件维护服务应缴纳的营业税=5×5%=0.25(万元) (2)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10×5%=0.5(万元) (3)投资入股应缴纳的营业税=0(万元) (4)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营业税=(600-500)×5%=5(万元) (5)转租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12×5%=0.6(万元) 3.中国公民张某为某大学教授,2009年1-6月除了从所在大学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外,还取得以下几项收入: (1)2月10日受邀到境内某企业作演讲,主办方支付报酬5000元。 (2)3月份有两篇论文在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分别取得稿酬3200元和4500元。 (3)4月份,将自己某著作的外文翻译出版权转让给境外某出版社,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62000元,已向该境外出版社所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折合人民币5600元。 (4)6月6日因购物取得一张发票,中奖1000元;6月8日又因购物取得发票,中奖2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张某2月10日演讲取得的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张某3月份发表的两篇论文取得的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张某4月份转让著作外文翻译出版权取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张某6月份因发票中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1)演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 (2)发表论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200-800)×20%×70%+4500×(1-20%)×20%×70%=840(元) (3)出版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2000×(1-20%)×20%-5600=4320(万元) (4)发票中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20%=200(万元) 4.李某系某市居民,于2005年2月以5万元购得一临街商铺,同时支付相关税费1万元,购置后一直对外出租。2008年5月,将临街商铺改租为卖,以80万元转让给他人,经相关评估机构评定,房屋的重置成本价为7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8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李某转让商铺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李某转让商铺应缴纳的印花税。 (3)李某转让商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4)李某转让商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1)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80-50)×5%×(1+7%+3%)=1.65(万元) (2)印花税=80×0.05%=0.04(万元) (3)可扣除项目=70×80%+1.65+0.04=57.69(万元) 增值额=80-57.69=22.31(万元) 增值率=22.31/57.69=38.67% 土地增值税=22.31×30%=6.69(万元) (4)所得额=(80-50-1-1.65-0.04-6.69)=20.62(万元) 转让商铺缴纳个税=20.62×20%=4.12(万元) 五、综合题(本题型共3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要求列出计算步骤,每步骤运算得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1.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共计5万元,尚未取得货运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收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5万元,建设基金1万元,装卸费1万元,保险费1.5万元,有关费用已在货运发票上分别注明。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木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销售本企业已使用了半年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19万元。 (说明:①该筷子生产企业2008年未列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单位;②假设红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5%;③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④月初增值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⑤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2)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3)针对该企业委托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针对该企业向代理商赊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将展销会样品无偿赠送给参展客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计算该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9)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不含代收代缴部分)。 (10)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额。 【答案】(1)进口关税=(20+1+2)×35%=8.05(万元) (2)进口增值税=(20+1+2+8.05)×13%=4.04(万元) (3)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4)销项税额=0(万元) (5)销项税额=100×0.1×17%=1.7(万元) (6)消费税=(20+5)/(1-5%)×5%=1.32(万元) (7)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32×(7%+3%)=0.13(万元) (8)增值税=21×4%×50%=0.42(万元) (9)题中未说明生产销售一次性木制性筷子,所以,不缴纳消费税。红木工艺筷子非一次性木筷,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10)增值税=5.1+1.7+40×17%-[4.04+50×13%+(5+1)×7%+5×17%]+0.42=2.21(万元) 2.位于某市区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度开发建设办公楼一栋,12月与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将办公楼销售给该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销售金额共计1200万元。合同载明,外商投资企业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货币资金900万元,另将一块未作任何开发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该办公楼支付的土地价款200万元、拆迁补偿费100万元、基础设施费50、建筑安装工程费400万元,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120万元、销售费用6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原取得使用权时支付的价款200万元,相关税费10万元。 (说明:当地政府确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8%) 要求: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缴纳的印花税。 (2)计算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办公楼应缴纳的营业税。 (3)计算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为办公楼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计算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办公楼的扣除项目金额。 (5)计算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办公楼的增值额。 (6)计算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7)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 (8)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 (9)计算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扣除项目金额。 (10)计算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1)印花税=(1200+300)×0.05%==0.75(万元) (2)营业税=1200×5%=60(万元)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 (4)扣除项目=(200+100+50+400)×(1+8%+20%)+60+6=1026(万元) (5)增值额=1200-1026=174(万元) (6)增值率=174/1026=16.96% 土地增值税额=174×30%=52.2(万元) (7)营业税=(300-200)×5%=5(万元) (8)印花税=(1200+300)×0.05%=0.75(万元) (9)扣除项目=200+10+5+300×0.05%=215.15(万元) (10)增值额=300-215.15=84.85(万元) 增值率=84.85 ÷215.15=39.44%(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