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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原制度考试《经济法》试题及参考答案(2)

时间:2010-08-20 22:3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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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 C.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




B.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
C.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万元的债权
D.丁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贷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继续向债务人提供了100万元的货物,未能及时收到货款而形成债权
答案:D
解析:见教材P218~219。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因此选项A错误。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选项B没有“除外事由”,该选项错误。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选项C错误。选项D,债务人的债务人,并不是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抵销。


16.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    )。
A.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B.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C.债务人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答案:C
解析:见教材P216。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因此选项AB要求是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题目中是“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前”,则此时选项AB不能撤销,该选项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因此选项D也要求是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题目中是“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前”,则此时选项D不能撤销,该选项错误。选项C是“无效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所以在“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前”也是无效的,选项C正确。


17.2003年5月10日,甲乙首次公开发表二人合作创作的摄影作品《晨曦》。甲于2007年11月24日去世,乙于2008年12月5日去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作品复制权保护期的截止日期是(    )。
A.2053年5月10日
B.2053年l2月31日
C.2058年12月5日
D.2058年12月31日
答案:B
解析:本题中的属于摄影作品。根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而本题摄影作品“首次公开发表日期”是2003年5月10日,则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就是2053年12月31日,选项B正确。


18.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各项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专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与产品结合
B.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
C.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以被强制许可
D.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
答案:C
解析:现有专利法的规定,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才能强制许可。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可以被强制许可,C不正确。


19.甲公司在2003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婴宝”商标。2004年5月10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规定,该公司第一次申请商标续展的最后截止期限是(    )。
A.2013年10月18日
B.2014年4月l8日
C.2014年5月l0日
D.2014年11月10日
答案:D
解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20.从2007年起,国家对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在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的,购汇人在银行办理购汇时应当出具的材料是(    )。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C.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购汇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
D.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外汇管理部门的批文
答案:A
解析:教材P376,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二、多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0题,每题l分,共20分。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你认为正确的所有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8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每题所有答案选择正确的得1分;不答、错答、漏答均不得分。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甲公司从某银行获得贷款l 000万元,并以其A房屋(价值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乙公司以其8房屋(价值800万元)为甲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时,甲公司尚欠银行400万元的本息未还。在银行催讨欠款期间,A房屋因火灾发生严重损坏,价值仅余350万元。火灾责任人丙向甲公司赔偿了50万元,丁保险公司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80万元。下列财产中,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有(    )。
A.A房屋
B.B房屋
C.丙赔偿给甲公司的50万元
D.丁公司赔付甲公司的80万元保险金

答案:ACD
解析: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2.甲向乙购买房屋并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完毕价款;甲先将房屋交付乙使用,一年后转移所有权。房屋交付后,双方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告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B.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丙,则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C.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丁,该抵押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D.若甲因为乙没有按期支付价款而依法解除合同,则预告登记失效

答案:CD
解析: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C正确。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D正确。


3.下列物权中,其设立、变更未经登记即可发生效力的有(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机动车所有权
C.地役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BCD
解析:物权法规定,如果以建筑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所以A不正确。机动车属于动产,以交付时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而不是登记,故B要选。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均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C和D正确。


4.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
A.机动车
B.建筑物
C.正在制造的生产设备
D.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ABC
解析:《物权法》明确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同时又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耕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意味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作出这样的物权限制,其原因主要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不能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尤其是城镇居民。所以D不正确。


5.乙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了一名监事甲。甲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B.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
C.制定公司分立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
D.向股东会提议罢免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的职务

答案:AD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分立方案是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因此选项B和C不选;监事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因此选项D正确。


6.甲有限责任公司拟变更为乙股份有限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并获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B.甲公司在变更为乙公司时,不得增加注册资本
C.甲公司在变更为乙公司时,折合的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D.乙公司必须承担甲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

答案:CD
解析:股东会会议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选项C的说法正确;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因此选项D的说法正确。


7.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文件中,甲有权查阅和复制的有(    )。
A.股东会会议记录
B.财务会计报告
C.公司会计账簿
D.公司章程

答案:ABD
解析: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法中并没有允许复制会计账簿,C的说法不完整。(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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