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履行(★★)(P52)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5、劳动规章制度(P52-53) (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综合题)。 【解释1】企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方式。 【解释2】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规章制度告知过劳动者,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规章制度的实施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P53)。 劳动合同的变更(★)(P53) 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者废止,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变更劳动合同也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解释】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如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协商解除(★)(P54) 协商解除,又称意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1、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 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 3、协议解除不受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54-55)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54)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而且劳动者必须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解释】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释1】对劳动者依据上述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释2】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内,因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3)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解释】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且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无过失性辞退)(P5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释1】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解释2】如果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但却没有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解释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情形。例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没有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另外,在具体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即时通知而没有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解释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案例1】张某因患糖尿病住院,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虽经用人单位对其重新安排,但仍不能从事新工作。用人单位决定即时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给张某1个月的工资。但用人单位在办理交接工作时没有给予张某经济补偿。请问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对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虽经用人单位重新安排但仍不能从事新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或者是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该案中,用人单位以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而即时解除合同是可以的,但用人单位没有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案例2】甲在乙公司做销售人员,签订有1年期劳动合同。乙公司对销售人员每月规定了销售指标,并规定3个月不能完成指标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甲销售业绩不佳,已有3个月没有完成指标。 在本案中:(1)如果乙公司提出并和甲协商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甲表示同意的话,双方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乙公司应支付甲经济补偿;(2)如果乙公司和甲协商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甲表示不同意的话,乙公司应对甲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甲仍不能胜任工作,则乙公司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甲1个月工资即时解除劳动合同;(3)如果乙公司对甲没有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乙公司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是即时通知却没有额外支付甲1个月工资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甲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甲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乙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甲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