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1】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解释2】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金的含义(★★)(P61) 经济补偿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不同。 (1)适用条件不同 ①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②违约金是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以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 ③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并不是只对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这两个事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违反其他事项有关规定的,需要承担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2)性质不同 ①经济补偿金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 ②违约金和赔偿金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3)支付主体不同 ①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 ②违约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劳动者。 ③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P62)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释】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释】劳动者应“提前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试用期满后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释】因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3、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P63)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关于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 ①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关于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 ①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③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3)关于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规定(P64) ①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照新规定执行,两段合并计算。 ②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而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后,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③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案例】张某于2000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与张某又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甲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请问,甲公司应该如何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析】终止劳动合同时,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1)张某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2)张某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为6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甲公司需支付张某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P65) 1、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解释】劳动争议的解决路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二、劳动调解(★)(P65-66)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责任编辑:lele) |